河南城建学院文件
院行〔2011〕189号
关于印发河南城建学院重点学科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城建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城建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河南城建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发展的龙头,是提高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基础,是学校学术地位和社会声誉的重要标志,是学校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为加强我院各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实现学校成功申报硕士授权单位的目标,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城建大学,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是为实现学校发展战略目标,体现学院办学特色和优势,提高综合办学实力,实现办学层次突破而确定的优先重点发展的学科,也是各系学科建设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学科的优势与特色,提高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推动学科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学校办学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形成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的紧密型学术团队,具备优势和配套合理的科研和实验平台,具有持续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能力,具有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技术问题和科技发展前沿中的学术问题的能力,具有承担、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能力,并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果,逐步成为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基地。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学科包括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特色)学科、系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按河南省有关规定申报和建设管理。
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和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及时制定和调整我校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积极申报和争取省级重点学科,合理确定校级(特色)重点学科,鼓励系部开展系级重点学科建设。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 重点学科的申报和评审按学校的建设规划及上级的工作安排进行,原则上每三年一次。重点学科遴选按照国家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在二级学科上遴选、设置。
第七条 系级重点学科申报条件
(一)学科方向在具有相对优势和特色,形成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合理的梯队,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申报学科设学科带头人1-2名。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教授职称,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学术水平,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协调能力,了解国内本学科的现状,把握本学科的学术前沿。
2.申报学科设有3个左右的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设学术带头人1名,学术带头人应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每个研究方向的成员不少于5人。
(二)申报学科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取得了较丰富的科研成果。
1.学科组成员主持各类在研科研项目3项以上,科研经费纵向3万元或横向15万元。
2.近3年来,学科组成员在重要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6以上。
第八条 校级重点学科申报条件
(一)学科方向在省内具有相对优势和特色,形成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合理的梯队,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申报学科设学科带头人1-2名。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学术造诣,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较好的协调能力,了解国内本学科的现状,把握本学科的学术前沿。
2.申报学科设有3-5个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设学术带头人1名,学术带头人应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
3.学科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15人,其中每个研究方向的成员不少于5人。学科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二)申报学科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取得了较丰富的科研成果。
1.学科组成员主持地厅级及以上在研科研项目3项,科研经费10万元以上或横向科研项目3项以上(其中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科研经费50万以上。
2.近3年来,学科组成员在重要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2篇以上.
3.主持项目获得地厅级一等奖及以上科技进步奖2项以上。
第九条 省级重点学科申报条件
(一)已列为校级重点学科。
(二)有3个以上稳定的科研方向,并形成了明显的学科优势和特色。
(三)学科带头人在省内该学科领域中有较高声望,教授职称,具有兼职硕士生导师资格,取得了较丰富的科研成果,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四)学术队伍的学历、年龄、职称结构合理。
(五)目前由学科组成员主持3项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15万元以上,或横向科研项目3项以上(其中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科研经费80万以上。
(六)近3年在重要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0以上。
(七)获得省部级三等及以上科技成果奖2项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
第十条 凡符合条件的学科,均可向学校提出申报重点学科。学校根据教育发展的重点方向、水平与贡献进行评审,择优推荐学科申报。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学科建设组织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及与重点学科建设相关的方针、政策、指导性文件;
(二)审定各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实施方案,评估重点学科建设绩效;
(三)审定重点学科经费预算,讨论重点学科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四)审定学校学科布局和学科结构调整与发展规划;
(五)审定硕士学位点的申报及建设计划;
(六)审定各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推荐省级重点学科;
(七)审定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制度,讨论重点学科建设措施和办法;
(八)审定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任职资格;
(九)审定或讨论重点学科建设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重点学科的日常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起草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重点学科的申报、立项、检查、评估和考核等日常工作;
(三)组织硕士生导师遴选及日常协调管理、在校硕士研究生协调管理,硕士学位点申报工作;
(四)收集、分析、处理、传递和保管有关重点学科建设的资料和信息;
(五)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兄弟院校及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络;
(六)组织重点学科建设运行机制、管理模式和评估机制等调研工作;
(七)组织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申报,协助财务部门核拨建设经费,审查重点学科建设日常经费开支;
(八)组织重点实验室建设论证及建设管理;
(九)协调解决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十)组织建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网站或网页;
(十一)督办校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临时事项。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所在系设立本系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系行政负责人、学科和学术带头人等组成,7-9人为宜。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落实学校学科建设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和实施意见;
(二)审定本系学科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研究确定本系学科结构与布局,提名学科带头人,议定学术带头人;
(四)研究本系各级重点学科的申报资格,审阅申报材料;
(五)研究本系硕士学位建设点的申报资格,审阅申报材料;
(六)定期组织对本系重点学科、硕士学位建设点建设成效的自查、自评;
(七)审议本系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办法,监督日常使用情况,审查重大经费开支;
(八)审议决定本系学科建设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系主任是本系重点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学校的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分解学科建设目标至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
(二)指导并组织协调本单位学科建设项目立项、学科研究方向设置、重点学科和学位点申报,组织制定学科建设项目方案、学位点建设方案;
(三)按学校的相关规定,负责本单位学科建设工作岗位的设置和学科带头人的遴选和推荐,组织协调本单位各学科学术团队的配备,负责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督促本单位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研究生导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学科建设任务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五)组织本系重点学科与校外有关资源之间的横向联系,组织科研课题的联合攻关和人才的联合培养;
(六)组织本系重点学科建设绩效的自评估,接受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和期末验收;
(七)组织建立本系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宣传网站或网页;
(八)组织实施本系与重点学科建设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科带头人是重点学科建设的具体责任人。学科带头人应是学校公认的本学科学术领军人物,具有较高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熟悉并把握本学科学术前沿。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学校和本系的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学科的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确定本学科研究方向,并适时进行调整;
(三)推荐学术带头人,协调组建学术团队,培养优秀学术骨干,明确团队成员职责,定期检查团队成员工作;
(四)与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签署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书,并进行任务分解,带领并督促本学科学术团队积极争取高层次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科研论文,获得高层次科研奖励,争取科研经费资助,按时完成学科建设目标任务;
(五)编著并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
(六)组织申报重点学科和学位授权点;
(七)组织本学科建设绩效的自评估,接受本系、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和期末验收;
(八)负责本学科的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并接受监督;
(九)组织建立和充分利用科研基地;
(十)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术团体,带领本学科积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与交流,营造良好学术氛围;
(十一)负责其他与本学科建设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带头人是本学科一个方向的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应是学校公认的本学科该方向的学术领军人物,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熟悉并把握本方向的学术前沿。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学科带头人制定本学科的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接受学科带头人分配的学科建设任务,组建本方向学术团队并带领本方向学术团队积极争取高层次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科研论文,获得高层次科研奖励,争取科研经费资助,按时完成本方向学科建设目标任务;
(三)负责组织遴选本方向的科研项目,争取科研项目(特别是高层次科研项目和横向项目),担任科研项目主持人(也可在本方向成员中指定项目主持人),组建科研团队,组织开展科学研究;
(四)编著并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
(五)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术团体,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与交流,营造良好学术氛围;
(六)协助学科带头人完成其他学科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成员应具有较高的学历和职称,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具有较高的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学术带头人遴选本方向的科研项目;
(二)协助学术带头人编制科研项目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材料;
(三)参加学术带头人主持的科研项目研究团队,在学术带头人的带领下,积极进行科学研究;
(四)协助学术带头人完成项目研究报告及其他项目结题需要完成的工作;
(五)撰写并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六)经学术带头人同意,也可单独组建科研团队并担任项目负责人,负责完成项目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目标和任务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
加强学科梯队建设,建立较完善的基地和科技创新平台,凝炼并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积极开展科学研究,逐步形成学科特色,强化学科优势,逐步达到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条 省级重点学科三年建设任务
(一)完成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中的各项指标;
(二)主持立项国家级项目1项,或主持立项省部级重大项目3项;
(三)主持立项省部级一般项目6项;
(四)获得纵向科研经费60万元或横向科研和技术开发经费300万元(纵、横向经费按1:5折算);
(五)在一级期刊上发表或在期刊上发表并被收录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30篇以上;
(六)出版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1部;
(八)获得省部级二等及以上科技奖励或省部级三等科技进步奖3项;
(九)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6项;
(十)举办(承办)本省(及以上层次)本学科学术会议1次以上,学科(学术)带头人人均参加本学科国内二级以上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须向学科办提交有关会议资料、总结材料备案)2次。
(十一)学科带头人应完成:主持立项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项目1项,或主持立项省部级一般项目2项;主持项目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及以上奖一项;在一级期刊上发表或在期刊上发表并被收录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争取纵向科研经费10万元或横向经费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校级重点学科三年建设任务
(一)主持立项国家级项目1项,或主持立项省部级重大项目1项;
(二)主持立项省部级一般项目6项;
(三)获得纵向科研经费40万元或横向科研和技术开发经费200万元(纵、横向经费按1:5折算);
(四)在一级期刊上发表或在期刊上发表并被收录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20篇以上;
(五)出版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1部;
(六)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获得省部级三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2项;
(七)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
(八)鉴定(结项)且评价为国内领先水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4项;
(九)举办(承办)本省(及以上层次)本学科学术会议1次,学科(学术)带头人人均参加本学科国内二级以上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须向学科办提交有关会议资料、总结材料备案)2次;
(十)学科带头人应完成:主持立项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项目1项,或主持立项省部级一般项目2项;主持项目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及以上奖一项;在一级期刊上发表或在期刊上发表并被收录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争取纵向科研经费10万元或横向经费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系级重点学科三年建设任务
(一)主持立项省部级重大项目1项,或主持立项省部级一般项目4项;
(二)获得纵向科研经费20万元或横向科研和技术开发经费100万元(纵、横向经费按1:5折算);
(三)在一级期刊上发表或在期刊上发表并被收录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10篇以上;
(四)获得省部级三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1项;
(五)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六)鉴定(结项)且评价为国内领先水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2项;
(七)学科(学术)带头人人均参加本学科国内二级以上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须向学科办提交有关会议资料、总结材料备案)2次;
(八)学科带头人应完成:主持立项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1项;在一级期刊上发表或在期刊上发表并被收录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争取纵向科研经费5万元或横向经费25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部分学科不适合的条款,学科带头人可向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变更该项任务。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坚持优胜劣汰原则,引进竞争机制,滚动发展。
第二十五条 各级重点学科被确定后,须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填写《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书》,明确学科总体学术水平发展目标,并逐年列出建设目标、任务的量化指标,如科研项目的层次和数量、科研成果获奖的层次和数量及转化的效益、学术骨干和后备学科带头人的培养计划等。
第二十六条 重点学科要落实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并分别制定出其它有关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要在学科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做到把握学科发展方向,确定主攻目标;开拓创新,不断进取,带领学科全体成员走在学科发展的前沿,并力争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各项工作中取得标志性的成果;注意选拔和培养新一代的学科带头人及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使学科学术队伍更加壮大,梯队结构更趋合理。
第二十八条 学术带头人和学科秘书要配合学科带头人,尽职尽责地做好学科建设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学科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学校对学科建设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
第六章 经费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保证学科建设连续、稳定的经费投入和持续增长,为学科建设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和人力、物力支撑。
第三十条 学科建设经费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制学科建设经费预算,各相关职能部门、系和重点学科负责归口划拨的学科建设经费的具体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和报销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及《河南城建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考核验收
第三十二条 重点学科应组织进行年度自我评估,接受学校考核和校外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各重点学科年度自我评估的基础上,组织重点学科建设情况的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验收。其中年度考核重点为该学科建设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纵向发展情况等。期末考核验收每三年组织一次,重点检查学科建设规划完成情况、标志性成果情况和经费使用绩效等。
第三十四条 省级重点学科除进行学校考核外,还需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进行校外中期检查和期末验收。
第三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成效与奖惩直接挂钩。学校对建设成绩突出的学科、学科带头人以及表现优秀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学科给予处罚,处罚方式包括警告、降格、取消重点学科资格,取消学科带头人称号,扣减或停拨学科建设运行费(扣减部分用于对表现突出的学科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