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办公室
 首页 | 组织机构 | 学科新闻 | 重点学科 | 重点实验室 | 研究生教育 | 学科政策 | 文档下载 
 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学科政策>>正文

关于印发河南城建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12-06 16:19 校行政文件    (点击: )

 

河南城建学院文件

 

院行〔2011〕191号 

 

 


关于印发河南城建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城建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城建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 学校管理  制度  学科建设  重点实验室  通知

河南城建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6日印发

附件

 

河南城建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是高校进行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场所,是衡量高校办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一。为加强我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支撑条件,其建设要紧紧围绕重点学科建设进行,要立足科学前沿领域,要有完备的物质、人员条件和先进的科研仪器设备,要建立规范的管理以适应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重点实验室和校重点实验室。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围绕我校建设与发展的目标,有计划、合理地评选一批校级重点实验室,经过重点资助建设,争取将其建成省部级甚至国家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是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承担各级重点科研任务;开展相应学科前沿领域的研究工作;增进多学科间的科研协作和交流,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吸纳校内外优秀学者,培养、造就高层次科技人才。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成能代表我校水平的科学研究基地、人才培养基地和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活动中心。不断健全和完善“开放、流动、竞争、联合”的运行机制,努力建成一批在省内外具有明显优势的开放性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采用多渠道筹集。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及所在学科要积极鼓励、支持重点实验室从不同途径争取建设经费,确保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和发展。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的基本原则:属国家和省优先发展的专业领域,在省内外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适应省内外科学发展趋势,有利于多学科间的科研协作和交流,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可望通过3~5年建设达到省(厅)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水平的我校各级重点学科科研实验室。

  第八条 申请校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我校重点实验室立项的基本原则。

  (二)具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和良好的研究基础,具备承担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并取得一批较高水平的科技成果。

  (三)学科(学术)带头人有较高学术水平,学风正派,学术思想活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能发扬学术民主,善于组织管理和团结合作;学术梯队结构合理。

  (四)已有基本的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

  (五)已制订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和经费预算情况,制定我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确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数量及规模。

  第十条 申报国家、省、市(厅)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申请校重点实验室,在满足申请校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由所在单位(或重点学科)组织撰写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论证报告(含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详细论证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校重点实验室,由学校正式命名,名称为“河南城建学院×××重点实验室”或“河南城建学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在单位可以挂牌。

  第十二条 获批准的重点实验室,学校根据其建设规划和承担年度科研任务情况,结合学校实际,适度安排实验室专项建设经费或配套经费。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 重点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开放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要组织好与校内外之间的联合开放,充分发挥设备、人才的潜能,增强活力。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校内外客座研究人员,校重点实验室开放度要达到30%以上(实验室开放度=实验室年客座研究人员数/实验室科技人员数×100%);市(厅)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达到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应是本学科较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除学校正式任命外,实验室主任原则上由学科带头人兼任。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订实验室的具体规定或细则,并负责贯彻执行;

  (二)根据专家组意见,安排课题,批准进修和客座人员及经费预算与使用,组织院内外合作项目;

  (三)督促、检查各课题组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在专家组会议上做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四)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和实验室课题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奖励申报和推广工作;

  (五)负责实验室的行政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校重点实验室设学术专家组,由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为5~7人(依托单位的成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市(厅)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学术委员会,组成参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和学术专家组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

  (二)审议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

  (三)审议申报的研究课题和进修客座研究等事宜;

  (四)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学术委员会或学术专家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运转经费由以下渠道解决:

  (一)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拨款;

  (二)学校根据年度经费预算,下拨的专项建设经费及运行费;

  (三)该实验室科技人员从各种渠道申请的科研基金、攻关项目经费等;

  (四)技术服务所得收入提成。

  第二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经费由财务处建帐管理,实验室主任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按学校有关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的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一律实行统管共用制度,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设兼职管理员专人负责仪器的保管、使用、维修,并负责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等任务。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研究课题,要围绕主攻方向,注重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特色,有普遍科学技术指导意义及科技储备潜力;重点实验室要本着开放的原则,做好面向校内外公开招标课题的组织工作;课题负责人每半年要向实验室主任汇报一次课题进展情况,实验室主任要定期检查、督促和汇报课题进展。

  第二十五条 鼓励重点实验室依据自身特点和优势向国内外开放,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可以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的专家组成员、客座教授或从事合作研究,也可同国内外实验室联合培养人才,接受本校博、硕士生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具体实施计划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要做好技术保密工作,建立保密制度;客座研究人员在实验室获得的研究成果,为本实验室与客座人员所在单位共享;实验原始记录等技术资料,须按规定存档,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实行限期目标管理,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选优增建新的重点实验室,撤消淘汰低水平的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八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认真组织好参加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考核一次,每三年评估一次(或参加上级组织的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报上一级重点实验室。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依托重点学科由学校专项投入建设的其他科研实验室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科研处 版权所有